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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3日電)中提琴家江婉婷3年前到台北市立圖書館總館表演,右手食指第一指節意外遭準備室大門夾斷而截肢,提國家賠償。最高法院今天維持台灣高等法院見解判國賠新台幣167萬餘元確定。 判決書指出,江婉婷在民國102年9月間,應某文教基金會邀請到北市圖總館演講廳舉辦孝親音樂會。 江婉婷指控,她要從演講廳準備室離開時,準備室鐵製大門未設置壓力閥緩衝,配置的地鉸鏈又年久失修,導致大門開啟後隨即關上,她的右手食指來不及抽離遭夾傷,造成右手第2指節開放性骨折、第1指節截肢等傷害。 江婉婷主張這場意外讓她損失工作收入達86萬多元,加上醫藥費與精神賠償金100萬元,要求北市圖總館應國賠187萬元。 北市圖總館稱,事發後到場測試,大門開關功能仍屬正常,無人反映有功能異常或損壞情況,而準備室使用多年從未發生事故,會有這場意外是因江婉婷疏於注意且不當使用所致。 高院調閱相關資料,除有證人表示看到江婉婷的手被門夾傷,另據台北市建築師公會鑑定報告且實際測試,夾傷人的大門僅1秒就關閉,代表緩衝功能失效。 高院法官認為北市圖總館應保持大門緩衝功能正常運作,以防止不特定公眾使用時,不因門開闔速度過快而受傷,判江婉婷可請求賠償金額為167萬多元。 經上訴,最高法院維持高院見解,全案確定。10512135003D0BBDA4BBFC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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